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

2024-05-17 02:38

1.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

2.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其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所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欺诈一般有哪些种类?
保险欺诈的情形: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三、保定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有什么专业解释吗
保定合同终止效力律师的专业解释是:
1.自然终止,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随即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享有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承担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可以变更,我国保险立法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人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释,人寿保险单除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外,得任意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什么

4.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变更的法律程序。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受益人变更的法律程序。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变更的法律程序。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变更
保险合同除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还有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事项的更改,主要是保费变更,内容的变更可以由法定事由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而客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利益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5.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的内容有合同主体金和合同内容。其中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又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更、保险期限的变更等等。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变更的程序和形式,希望对有保险需求的您有所帮助。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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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情形

6.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 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随即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享有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承担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可以变更,我国保险立法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人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释,人寿保险单除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外,得任意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被保险人地址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等。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定情势变化,投保人可以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生效。依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的协议变更,且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另外,因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往往保险费或其他条件亦随之变更。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三、失效与复效 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没有催告或宽限期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其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其三,保险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依保险惯例,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 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7.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保险关系人以及保险辅助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辅助人是保险合同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他们是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

8.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变更和债务人变更以及债务人的增加三种情况,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人接到通知后,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原合同义务。那么相应的,债务人也就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受让人进行抗辩。比如,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借款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受让人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仍然是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转让的话,就必须经过对方债权人的同意才行了。因为这样的转让对债权人的权利影响非常大。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现在债务人直接把这100万的债务转让给一个80岁的,没有任何财产和收入来源的老人,老人显然是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债务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债务人的加入,这个法律并没有限制,因为增进债务人有利于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债权人是非常乐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