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混业经营?

2024-05-16 11:15

1. 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叫混业经营?

2. 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一: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二: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给我举个例子  你开了个工厂经营范围很广,既提供商品销售17%税率的业务,又提供物流运输11%的业务,偶尔还给人家做一个技术咨询6%的业务,这就是混业经营,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不同税率服务的情况。 
  
   问题三: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 
  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问题四: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所谓混业经营, 
  北京印花税认为是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北京合同印花税分析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北京购买印花税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以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的主营项目为计算机强弱电布线安装工程,辅营项目为通讯系统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建筑业确定为8%。在2012年,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12万,其中布线安装工程收入35万,销售通讯产品收入77万。北京银行印花税根据主营业务的定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建筑业变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需要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问题五:中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楼主你好,是混业经营 
  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问题六: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问题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不是的。现在银行只是经营一些中间业务而已。像基金的话分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监管和运作是分开的。 
  不过我国正在逐步往混业发展,这样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好处。 
  
   问题八: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优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问题九: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 
  
   问题十:混业经营的优势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混业经营不同于兼营,首先两种或者多种服务是同时提供,同时销售的,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购物者的兴趣。有点一站式服务的味道。具备条件也很明显,你要有所有相关的技术,人才,产品。 
  2、注意点:混业经营要注重人员管理、结构优化,否则成本不降反升,竞争力变弱。如何管理,就是两种、多种产品,服务形成 *** 优势或者交叉优势。 
  混业经营要注意账目管理,必要时成立两家企业来合理避税,不同于兼营,混营的税负相对要缴纳比较高的。 
  3、举个例子:如果我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比如卖农产品和炊具。一个是17%,一个13%,但是混业经营就按照17%来纳税(从高计税)这样农产品的成本无形加大了,但是有好处就是,比如你卖炊具需要一个2个保洁元,卖农产品需要3个,现在混业了,可能需要4个了。成本又在下降。

3. 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1: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2: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确切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混业”这个词是我国学者根据“分业”提出来的习惯说法,
 
 
 
 混业经营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
 
 
 
 混业经营的现状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从1992年到1997年5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兼并与合作达2492起,总金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保险业合并5114起,涉及金额1100亿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世界上业务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成为一艘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
 
 
 
 我国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
 
 
 
 真正对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议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及在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再次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旨在明确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现在所指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混业经营是有范围界定的。主要指以货币经营或服务形式在金融领域的经营,而非金融与实业贸易领域的混业经营,以区别于我国1996年前银行参与实业贸易等领域的综合经营。
 
 
 
 2、混业的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分业。在同一金融企业内部,各主要类别的金融业务如“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代客理财”、 “投资银行”等业务是由部门或子公司分别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操纵市场。
 
 
 
 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混业经营包含自我经营(风险自负)和服务经营(风险由客户承担)两类,形成两类收益相互支撑、相互弥补、风险分散的机制,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着重发展服务经营这类低风险业务,以回避资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劳务收入服务,以期获得综合的平均利润。 商业银行及金融业混业经营与服务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通过的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即在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质的转变,同时,也代表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
 
 
 
 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在于:
 
 
 
 (1)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
 
 
 
 (2)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
 
 
 
 (3)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的弱点在于:
 
 
 
 (1)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
 
 
 
 (2)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
 
 
 
 (3)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收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
 
 
 
 3、两种经营体制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
 
 
 
 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

什么是混业经营?

4. 混合经营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混合经营制  混合所有制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它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是适应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特殊形态的股份制。是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问题二: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给我举个例子  你开了个工厂经营范围很广,既提供商品销售17%税率的业务,又提供物流运输11%的业务,偶尔还给人家做一个技术咨询6%的业务,这就是混业经营,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不同税率服务的情况。 
  
   问题三: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问题四:混合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同一概念不?  不是。 
  这就类似于增值税经营非应税项目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经营就相当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两种业务是无法区分开来的,是混合在一起的。一种业务的经营必须要有另一种业务的支撑,两种业务可能是同时发生的,无法明确区分。如一个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并销售,同时,有一个车队为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服务。运货上门是销售的必备要件,运输车队并不另外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这种情况就称为混合经营。 
  而混业经营则是一个企业经营多种业务,这些业务可以明确区分。如一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并销售,同时,它又拥有一个车队,供门为企业外部提供运输劳务,这两种业务可以显著区分,所以就称之为混业经营。 
  
   问题五: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区别及举例如下: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 
  
   问题六:混合营销的概念  混合销售行为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标准,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如某生产商销售一台发电机组,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与安装业务一同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种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同存在的,如果一笔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整体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问题七: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如销售电梯并且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 混合销售一般是看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增值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兼营则是两项业务,比如销售电视,另外又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是另外签订合同。这两项是一家公司能够同时提供而已。 兼营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就要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就是在税法上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最主要意义。 
  
   问题八: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九: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业务,比如你卖货的同时提供了安装服务,卖货的同时提供了运输服务. 
  兼营,是指兼营不同的营业项目\范围,比如说你既卖电器,又修电器,既卖建材,又搞装修. 
  
   问题十: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

5. 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
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6. 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
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混业经营报道现实约束:
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
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
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例如:甲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站与旅客运输为站运合一单位,下设若干二级核算部门。其中汽车修理厂主要承担本公司内设客运分公司车辆维修,也对外承接社会车辆修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客运分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劳务,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汽车站提供车辆站务与旅客站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6%。

7. 为什么分业经营比混业经营好

可以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和缺点来论述。一、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竖立起了一堵不可跨越的“防火墙”,使银行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一)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1、保护储户利益,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由于银行与企业在制度上被隔离,且收益被限于获取利差,因而银行比较厌恶风险,这表现在商业银行以稳健经营为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一般不愿提供风险资本。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它强调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规范性及信息披露机制,在提出严格要求的同时,促进了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成熟。4、有利于金融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商业银行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投资银行也如此,把两业分开经营、分别管理,则可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二)因为商业银行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投资银行也如此,把两业分开经营、分别管理,则可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不过,从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态势来看,分业经营是一种需要政府立法推动的“逆势”变迁。实践也未能有力证明分业一定更安全些二、混业经营。金融业由分而合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利益的驱动。(一)混业经营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1、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2、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拓展了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3、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取得范围经济的合成效应。4、使客户得到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便利,面对一个窗口就可以获得银行集团内部包括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在内的“一条龙”服务。(二)缺点若缺乏相应配套的严格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第一,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投资银行进行垫头交易、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性危机。第二,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不仅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也容易使股市价格作为经济指标的作用失效,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第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会使撤去“防火墙”的金融业被不完善的管理所遗漏的星星之火燎原成全局性的风险。

为什么分业经营比混业经营好

8. 混业经营有什么优点

混业经营能够发展这么多年,作为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同时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它肯定有着不错的优势,那么混业经营有什么优点呢?请看下文介绍。
  
  1、 在两家金融企业进行交叉经营业务时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优势互补。
 
  2、 降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同时可以掌握企业经营的状况。
 
  3、 可以加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效益和完善各方面的服务。
 
 以上我给大家介绍了混业经营的优点,相信大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